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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 “偷拍”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952篇 原创
文|刑事业务委员会 叶韫赫
2023年7月15日,在重庆地铁上发生了一起因“偷拍”引发的纠纷。一名妇女怀疑一女生偷拍自己的儿子,便冲女生大喊:“拍什么拍”。女生不服气回怼:“你儿子很帅吗?又没拍你儿子”。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该妇女拿起手中的两个塑料水杯向女孩头部砸去,女孩头部顿时流出鲜血,当即女孩便报警。据现场人员回忆,在两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打人者的儿子一直在劝架,在女孩头部被砸伤后该男孩不仅主动向女孩递上纸巾,还一直安抚受伤女孩的情绪,才不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近来,诸多被自媒体广泛转发的热点事件要么是源于“偷拍”,要么是他人使用偷拍而来的视频、图片勒索钱款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系统的梳理一下关于“偷拍”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在面对“偷拍”或被无端质疑“偷拍”时可以使用的维权手段。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及隐私权,我国法律对不得侵犯上述权利不仅规定了如上的条款,还特别设置禁止偷拍条款,意在警示不得通过偷拍的方式获取他人肖像及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四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为偷拍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1. 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偷拍行为如果针对他人隐私部位,则属于直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好界定,只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拍摄行为,且拍摄的内容为公民的身体隐私部位,那么就可以被认定属于偷拍,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他人肖像。如果在正常生活中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进行拍照,在拍摄时不可避免的将他人的面部拍摄入内,并不会被认定为偷拍。但在使用该照片时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中,对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一般按照生活常识理解,比如在拥挤的商场里、地铁上、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不可避免”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既有拍摄行为无法排除路人的含义,另一方面也要求行为人不得假借在公共场所拍照之名而实质上故意暗自偷拍特定个人的含义。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就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充分的判定其拍摄行为是否具有“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及“不可避免”的法定要求,只有能够证实才能排除偷拍的可能性。
这里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1:疑似被偷拍是否有权查看对方手机?个人无权强行查阅他人手机。首先,他人手机属于公民合法财物,个人无权强行要求对方交付手机以供查阅。其次,手机内的照片等内容属于他人的隐私,未经他人许可,不能强行查阅。最后,如果怀疑被他人偷拍,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具有执法权,有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当然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出示手机内容以供调查。
问题2:情况紧急,偷拍者或疑似偷拍者想要离开现场该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当场发现偷拍者正在偷拍,一是可以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偷拍的照片或者视频;二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报警,同时向现场安保人员寻求帮助,将疑似违法者暂扣现场,以待公安机关到场调查处置;三是及时固定相应证据、保留相关证人联系方式,为后续调查取证准备条件。这里格外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公民一定的私力救济权利,但私力救济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及限度的要求,即必须是在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时不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救济方式将会导致无法维权时才能够采取,而且采取的维权方式必须与自身遭受的侵害程度相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同样会面临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偷拍行为使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虽然偷拍行为目前还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在偷拍有其他不法行为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隐私信息,同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在酒店、他人住宅等场所安装摄像头,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将偷拍到他人的私密视频在网上传播、出售,还可能会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升级。但人类社会的历史总是在发展中曲折前进,面对科技带来的伦理、道德、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正确的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守护法律,精准的甄别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同时更需要全社会一起携手努力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法治环境。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排除或使我们避免一切的社会风险,但康德曾说“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能深深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拒绝偷拍,拒绝无端的猜疑及不合法的维权,不仅是基于对法律的尊崇,也应是我们捍卫自身隐私权的同时,葆有对他人保持尊重的基本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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